2004年10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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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浙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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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挪用资金的业务员判了
秋菱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天台县法院获悉,本报曾关注过的原台州天轮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立钱挪用公司资金案(见2003年2月13日一版)已作出一审判决:陈立钱犯挪用资金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陈立钱挪用公司5笔资金,共计近27万元。法院认为,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之前,陈还因故意伤害被判缓刑,法院对其撤销缓刑,并实行并罚。(秋菱)